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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4 | 慈善捐赠是企业和富人的社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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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捐赠  热潮 
四川大地震后,随着各界慈善捐赠热潮的兴起,一些捐赠数量较少或者没有捐赠的企业和富人,开始被置于舆论聚光灯下,坊间纷纷批评这些人缺乏爱心,比较极端的例子,是最近网上流行的一个所谓“铁公鸡排行榜”,尽管事后有媒体和官方澄清,这个榜单中的部分企业其实捐赠较多,但榜单中有部分企业确实很抠门。

    围绕企业和富人是不是应该捐赠,捐赠不多者是否应当受到批评和谴责,公众和媒体之间似乎产生了严重的分歧。网络调查结果显示,多数公众认为为富不仁者应该受到谴责,但传统媒体所公开发表的言论,绝大多数认为捐赠与否是企业和个人的自由,那些批评者不能以“善”的名义对企业和富人进行道德绑架。

    我不知道那些写文章反对逼迫企业和富人捐赠的作者们,其内心是否真的完全对“铁公鸡”持理解态度和不反对立场。但我旗帜鲜明地认为,在现阶段社会,有能力进行捐赠的企业和富人,就应当在灾难当头时积极捐赠,他们如果抠门,就应当受到谴责。因为,时代发展到今天,慈善捐赠不再只是富人和企业的道义责任,更是他们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我不否认,企业和富人们的财产,属于他们所有,根据私产自治的原则,其他人无权利进行干涉。但在当代社会,随着社会财富分配规则的逐渐演变,以慈善、环保、劳工权利保障等为核心内容的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全世界市场经济国家内不成文的通则。对社会的慈善捐赠,也成为有产者特别是成功企业和富人的不成文义务。这种义务,已经超越了道德的范畴,并进而变成社会分配准则。

    早在1919年,卡耐基就曾说过:“富人在道义上有义务把他们的一部分财产分给穷人,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这句话确立了富人的慈善道德义务,但近30年来的经济实践则将这一义务推到了社会义务的阶段。因为人们意识到,富人和企业所拥有的财富,仅仅是这个社会财富分配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结果,不管谁拥有财富,他都不能脱离整个社会而实现。因为,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拥有财富,都和社会分工、社会协作、他人的帮助、对自然和人文资源的使用等多种因素有关。因此,从物权的形式上属于某个特定利益体所有的财富,从更广阔的社会环境中来看,则依然是全社会共同的财富。

    实际上,“共同财富”的概念从人类社会形成以来就一直若隐若现。从原始社会基于生产力的低下而被迫共享财富,一直到当代法治社会强调私产恒定的同时也通过法律确立国家征收、公益至上等原则,都是“共同财富”观念的体现。这种观念,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体现为不同的保护方式——常态社会中强调对私产的尊重和保护,旨在鼓励创造财富推动社会进步;非常态的社会条件下(如重大灾害、战争等)则强调财富的公益性。

    也正是因为越来越清晰地意识到财富的社会属性,近几十年来,慈善捐赠已经成为发达市场经济社会的主流意识乃至行为规则。世界首富比尔·盖茨将其95%的财富捐给慈善基金;李嘉诚在新加坡接受“马康福布斯终身成就奖”致辞时,曾以华人传统观念中“传宗接代”的观念来比喻慈善事业的理念,他认为帮助社会的责任有如延续后代同样重要,选择捐助资产如同分配给儿女一样,他说:“有能力选择和做出贡献是一种福分,而这正是企业家最珍贵的力量。”

    换个角度来看,企业主和社会其他个体,是整个社会中的不同角色分工,当灾难来临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发生时,分工财富积累的企业主和富人,与分工体力劳动的军人等,就应当在各自的资源体系上扮演不同的角色,所谓“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其实正是这种思想的朴素体现。试想一下,如果面对灾难,社会强迫军人捐钱,强迫富人去发掘废墟救人,岂不是乱了套?

    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理由,我认为,在全社会面临人类共同的敌人时,如果企业和富人拒不捐赠或者不在自己的承受能力范围内合理负担捐赠任务,不仅违背了人类社会生存的潜规则体系,也是对财富私有的极端化化理解,这种为富不仁的行为,当然应当受到严厉谴责,严重的情况下,他们甚至应该被剥夺继续积累财富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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